3)第1370章 华夏的利益_灭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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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利益……”

  李自成哈哈大笑,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,“如果华夏与西班牙达成盟约,洛佩斯就是华夏的朋友,与华夏的贸易公司,可以互相照应!”

  马绍愉离开乾清宫之后,李自成独自思索片刻,想到巴达维亚的南居益,便提笔给他写了亲笔信,信中告诉南居益:

  其一,

  整个婆罗洲,麻六甲水道及北面的柔佛省、南面的苏木都刺岛,全部归属华夏,华夏不会干涉荷兰东印度公司继续在爪哇岛行商,但爪哇岛上的汉人、汉土混血人,只要愿意回归华夏,荷兰东印度公司不得干涉;

  其二,华夏归还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职员、士兵和商船,但已经没收的财物和战舰不再归还,职员中的汉人,是继续在东印度任职还是回归华夏,由他们自行决定;

  其三,自非洲东海岸向东,荷兰东印度公司将所有的商馆和贸易据点移交给华夏;

  其四,双方互不赔偿,自和约签订之日起,结束战争状态;

  其五,如果双方愿意,可以签订新的通商条约……

  李自成还在信中告诉南居益,这些都是硬性条款,不可更改,如果维尼瑞尔不肯签约,华夏将无限制扩大战争,将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方的势力连根拔除,甚至会入侵荷兰本土与荷兰在美洲的贸易据点,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,都由荷兰的东印度公司承担。

  他还告诉南居益,必要的时候,将荷兰海军正在与英格兰对峙、无力东顾和西海舰队正在逐次拔除荷兰东印度公司贸易据点的讯息,透露给维尼瑞尔……

  李自成相信,维尼瑞尔会做出正确的选择。

  荷兰东印度公司不是普通的海上贸易公司,而是有国家参股的贸易公司,具有国家的某些职能,比如垄断贸易、殖民掠夺、与别国签订条约等,只要维尼瑞尔代表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条约上签字,就会具备国家效力。

  当然,如果南居益现在与维尼瑞尔签订条约,只是一份停战条约,标志着华夏与荷兰东印度公司之间结束敌对状态,如果华夏与荷兰东印度公司之间继续合作和进行贸易,还需要签订一份贸易条约,取代原先的《华夏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友好通商条约》。

  以华夏现在的实力,完全可以将东印度公司连根拔起,全面驱逐出南海,但这样一来,必定开罪荷兰政府,给双方未来的合作制造障碍。

  任何决定,都是为了本国的利益。

  以华夏现在的实力,不宜将荷兰人赶出东方,彻底扼杀荷兰人在东方的贸易,按照正常的发展趋势,将来还有一次华夏与荷兰人的战争,才能攫取更大的利益,况且华夏新增的土地太多,根本无力开发,还不如让荷兰人将爪哇岛开发为属地,将来为华夏做嫁衣。

  还有一点,荷兰并不是欧罗巴洲最强大的国家,荷兰国土和人口不足,注定只是昙花一现,华夏的真正对手,并不是荷兰。

  按照后世的发展规律,英格兰与法兰西,才是华夏的劲敌,必要的时候,华夏还要与荷兰合作,甚至是结盟。

  抑制英格兰与法兰西,才是华夏最大的利益。

  这也是李自成没有连根拔除荷兰东印度公司,在维尼瑞尔被俘的情形下,主动与他和谈的原因。

  信息的最后,李自成告诉南居益,趁着南海舰队掌控巴达维亚的机会,将岛上的汉人迁往苏木都刺岛的旧港,或者前往柔佛省的三保府、淡马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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